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 附全文
今年6月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水泥行業超低排放實施范圍包括水泥熟料生產企業(不含礦山)和獨立粉磨站(含生產特種水泥、協同處置固廢的水泥企業)。推動現有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重點區域取得明顯進展,50%左右的水泥熟料產能完成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點區域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基本完成改造,全國力爭80%左右水泥熟料產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指標要求
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產環節(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燒、烘干、協同處置等,以及原料、燃料和產品儲存運輸)的大氣污染物有組織、無組織排放及運輸過程達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標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組織排放控制指標。在基準含氧量10%的條件下,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分別不高于 10、35、50mg/m3。其他有組織排放具體指標要求見附表 1。達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業每月生產時間至少95%以上時段小時均值排放濃度滿足上述要求。
(二)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儲存、物料輸送、生產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采取密閉、封閉等有效控制設施。無組織排放控制設施應與生產工藝設施同步正常運行,確保產塵點及生產設施無可見煙粉塵外逸,廠區整潔無積塵。
(三)清潔運輸要求。進出企業的原燃料采用鐵路、水路、管道、管狀帶式輸送機、皮帶通廊等清潔方式運輸比例不低于80%;達不到的企業,汽車運輸部分應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重點區域企業原燃料清潔運輸比例達不到80%的部分應用新能源汽車替代,其他原燃料運輸應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產品運輸優先采用清潔運輸方式,汽車運輸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國六排放標準的車輛。廠內使用新能源運輸車輛(2025年底前可采用國六排放標準的汽車);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采用新能源,無對應產品的應滿足國四及以上排放標準。
具體詳文請點擊:關于推進實施水泥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征求意見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