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9月1日開始實施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首次將環保督察寫入地方性法規。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后,全國首部進行修訂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也是河北省史上*嚴的水污染防治法規。條例將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環保督察入法創新監管方式方法
“環保督察制度實行以來推動了一批突出環境問題的加快解決,目前國家層面正在研究環保督察法制化,河北先行先試,在條例修訂過程中,首次將環保督察的成熟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予以固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一處處長蔣育良介紹說。
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保督察機制,制定水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清單和整改方案,明確督辦內容、流程、時限,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范圍,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在豐富監管方式方法上,條例對約談和限批制度以立法形式進行了規范和固定。條例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這一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河北省環保廳副廳長趙軍認為,以約談、限批等管理手段可以倒逼地方政府加大水污染防治推進力度,2017年河北省建立起約談約見機制,實施了園區限批,以限促建;實施了區域限批,以限促治;實施了海域限批,以限促改。
此外,條例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在落實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過程中不履職、不當履職、違法履職,導致產生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河湖長制入法強化地方黨政同責
蔣育良介紹,這次條例修訂首次將河長制、湖長制寫入其中,讓地方領導擔任“河湖長”,有利于強化黨政領導對水污染防治的責任。
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省、市、縣(市、區)、鄉(鎮)建立河長制、湖長制,分級分段分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不僅實行河湖長制,還要對河湖長的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考核。條例還明確規定,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湖長實施考核。
據了解,目前河北省已建立了全面的河湖長體系,省級設立雙總河長,由省委書記、省長擔任。全省河湖分級分段設立8名省級河長、140名市級河長、2256名縣級河長、1.3萬名鄉級河長、3.5萬名村級河長。
同時,河北實施全流域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和生態補償機制以來,推動了上下游的協同治污。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何書堂介紹說,條例把這兩項機制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規定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以及生態補償機制。
轄區內治理要統籌上下游,轄區外要加強區域聯動協作。何書堂介紹說,對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專設一章,是條例結構上*大的特點。條例提出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協作機制。
重點區域排放標準提高管理加嚴
趙軍介紹說,近年來,河北水環境質量實現了持續改善,但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全省八大水系水質總體呈中度污染,北三河水系、漳衛南運河水系和黑龍港運東水系仍為重度污染,三成以上河流水質仍為劣Ⅴ類。扎實推進碧水保衛戰,必須用*嚴格的制度、*嚴密的法治來防治水污染。
記者看到,修訂后的條例列出專門條款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規定,明確了重點流域要執行相應排放標準的限值標準。如條例第十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應當符合相應水功能區的水環境質量標準限值。
防治標準加嚴的同時,河北對監管措施也進行了加嚴。何書堂向記者介紹說,條例本著優先保護飲用水的原則,明令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等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這一規定嚴于國家法律的飲用水保護措施。
在水污染防治措施上,條例明確了嚴禁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劇毒廢液等十種污染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禁止性行為并明確罰則。
何書堂說,采取*嚴格措施治理突出水污染問題是河北立法的宗旨。比如,在工業廢水治理中,條例明確規定,工業園區沒有同步建設完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管網的,實施園區限批,并撤銷其園區資格;在黑臭水體治理中,條例明確各級政府應當進行綜合整治,予以逐步消除;在納污坑塘整治中,有明確責任主體的,限期治理,沒有明確責任主體的由當地政府負責限期整治。
提高違法處罰下限,明確按日計罰
條例經過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兩屆三審*后高票通過,每次修改都不同程度地加嚴了處罰標準,設定了更為嚴格的法律責任。
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無證排污、超標排污及超總量排污,利用滲井、滲坑、暗管排污以及篡改監測數據等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為10萬元,上限為100萬元。河北新修訂的條例將這類嚴重污染水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提高到了20萬元,上限為100萬元。
在水污染物自動監測方面,未按規定開展水污染監測和數據保存的,未按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聯網正常運行的,未按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未公開相關信息的,水污染防治法的處罰金額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河北新修訂的條例對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分為兩個檔次并提高了處罰下限,第一檔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情節較重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同時,條例還增加了按日計罰的規定。
提高違法處罰下限,使條例在懲戒環境違法行為上更具震懾力。記者粗略對比發現,條例的第六十九條、七十條、七十一條、七十二條法律責任規定,都較水污染防治法處罰金額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