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日前,江蘇印發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推動我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決定在我省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地區
江蘇省13個設區市全部行政區域。
二、執行行業與時間
(一)新建項目
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自2018年8月1日起,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實施時間或標準修改單發布時間同步。
(二)現有企業
1.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執行要求如下:
火電、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煉焦化學工業行業現有企業以及在用鍋爐,自2019年8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2.對于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現有企業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時間要求如下:
通過制修訂排放標準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與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現有企業實施時間同步;
通過標準修改單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按相應公告規定的時間執行。
三、其他要求
2019年8月1日前,南京、無錫、常州、蘇州、南通、揚州、鎮江、泰州等沿江八市現有企業仍按《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3年第14號)中的有關要求執行。
本通告由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附件: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國家排放標準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7月20日
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國家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