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1/1066-2015
DB41/1066—2015工 業 爐 窯 大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前言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河南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減少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河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河南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機械工業第六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偉為、丁颯、魯雪燕、陳佳麗、段光福、劉馳、關民普、王鵬、郭廣軍。
本標準參加起草人:馬勇光、易移成、王明磊、陳靜、岳迪、趙金明、宋波、兗少鋒、李海波。
本標準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08日批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2016年01月0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河南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河南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已制定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外的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已制定有國家或河南省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爐窯,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國家或河南省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重量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T64.1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67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540環境空氣和廢氣砷的測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廢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549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84固定污染源廢氣鈹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85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28號),2005年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9號),2007年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工業爐窯
在工業生產中用燃料燃燒或電能轉換產生的熱量,將物料或工件進行冶煉、焙燒、燒結、熔化、加熱等工序的熱工設備。
3.2
現有工業爐窯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工業爐窯。
3.3
新建工業爐窯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爐窯建設項目。
3.4
標準狀態
煙氣在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中所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干煙氣的數值。
3.5
無組織排放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6
排氣筒高度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的高度。
3.7
氧含量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現有工業爐窯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新建工業爐窯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4.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工業爐窯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按表 3 規定執行。
4.3 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4 工業爐窯宜優先采用天然氣、電、凈化后煤氣等清潔燃料;鼓勵采用低氮燃燒、富氧(純氧)燃燒等技術,控制氮氧化物排放。
4.5 工業爐窯各生產裝置和環節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有效收集爐料處理、輸送、焙燒、出料等各環節產生的廢氣,控制廢氣無組織排放。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 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2 企業安裝廢氣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應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對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測的要求,按 GB/T 16157、HJ/T 75和 HJ/T 397 的規定執行。
5.1.4 對大氣污染物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 HJ/T 55 的規定執行。
5.1.5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按 HJ/T 373 的要求進行。
5.1.6 企業應按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1.7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應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
5.2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工業爐窯污染物排放濃度,須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各類工業爐窯的基準氧含量按表5的規定執行。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發布后,新制、修訂的國家或河南省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包括工業爐窯控制要求的,相應工業爐窯執行國家或河南省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6.2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3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排污設施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依據現場即時采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