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鋼鐵、水泥企業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用電用水加價
近日,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發文,自8月1日起,對全省鋼鐵、水泥企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此舉是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有關文件規定,為推動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減排,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助力高質量發展而實施的創新舉措。
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
全省鋼鐵、水泥企業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網購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用電加價政策,其購自來水企業水量實行用水加價政策。
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方式”其中一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含稅,下同),用水價格每立方米加價0.05元(含稅,下同);
兩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3元,用水價格每立方米加價0.08元;
三項均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6元,用水價格每立方米加價0.1元。
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電、用水不再加價。
執行程序
鋼鐵、水泥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工作的通知》《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及我省鋼鐵、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相關文件要求,開展評估監測。經評估監測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將評估監測報告報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將鋼鐵、水泥企業超低排放改造情況和評估監測情況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據此公布執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的企業名單、加價標準,省電力公司執行加價電價,有關市縣發展改革部門監督當地供水企業執行加價水價。
新投產的鋼鐵、水泥項目,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函告省發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規定執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
已執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的鋼鐵、水泥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據此通知省電力公司和有關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停止執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
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政策執行效果適時調整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加價標準。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電網企業和自來水供應企業因執行差別化電價、水價增加的收入由省政府統籌用于支持相關企業開展節能減排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