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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磚瓦工業生產過程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磚瓦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磚瓦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以粘土、頁巖、煤矸石、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的磚瓦燒結制品生產過程和以砂石、粉煤灰、石灰及水泥為主要原料的磚瓦非燒結制品生產過程。本標準不適用于利用污泥、垃圾、其他工業尾礦等為原料的磚瓦生產過程。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432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 480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1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石灰濾紙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2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環境空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四氯汞鹽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磚瓦工業brick and tile industry
通過原料制備、擠出(壓制)成型、干燥、焙燒(蒸壓)等生產過程,生產燒結磚瓦制品和非燒結磚瓦制品的工業。
3.2現有企業existing facility
指在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磚瓦工業企業及生產設施。
3.3新建企業new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磚瓦工業建設項目。
3.4排氣筒高度stack height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5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
指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6過量空氣系數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工業爐窯運行時實際空氣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的比值。
3.7企業邊界enterprise boundary
指磚瓦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l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6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3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5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人工干燥及焙燒窯的排氣筒高度一律不得低于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高建筑物3m以上。
4.7基準過量空氣系數為1.7,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換算為基準過量空氣系數排放濃度。生產設施應采取合理的通風措施,不得故意稀釋排放。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控。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測試孔、采樣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應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4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2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采樣點的設置與采樣方法按GB/T 16157和HJ/T 75的規定執行。
5.2.2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控,具體要求按HJ/T 55進行監測。
5.2.3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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