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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主要目標:堅持穩中求進,在鞏固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成果的基礎上,推進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氣質量改善目標;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同比減少3%左右。
實施范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邯鄲、邢臺、保定、滄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以下簡稱“2+26”城市,含河北省定州市、辛集市,河南省濟源市)。
基本思路:堅持問題導向,立足于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調整優化,以推進清潔取暖、公轉鐵、企業提標升級改造為重點,鞏固“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貨車、工業爐窯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專項整治,加強區域聯防聯控,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嚴格督察問責,深入推進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
二、主要任務
(一)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1.嚴控“兩高”行業產能。各地加快完成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編制工作,明確禁止和限制發展的行業、生產工藝和產業目錄。2018 年12 月底前,完成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工作。加快城市建成區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或關閉退出,推動實施一批水泥、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業搬遷工程。城市建成區鋼鐵企業要切實采取徹底關停、轉型發展、就地改造、域外搬遷等方式實施分類處置。鋼鐵等重污染企業搬遷應重點向區外轉移。唐山、邯鄲、安陽市不允許新建、擴建單純新增產能的鋼鐵項目,禁止省外鋼鐵企業搬遷轉移至該地。
加大鋼鐵、焦化、建材等行業產能淘汰和壓減力度,列入去產能的鋼鐵企業,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2018年,河北省鋼鐵產能壓減退出1000 萬噸以上,山西省壓減退出225萬噸,山東省壓減退出355 萬噸。在確保電力、熱力穩定供應基礎上,區域內完成38 臺共277 萬千瓦燃煤小火電機組的淘汰任務。河北、山西省全面啟動炭化室高度在4.3 米及以下、運行壽命超過10年的焦爐淘汰工作;河北、山東、河南省要按照2020 年底前煉焦產能與鋼鐵產能比不高于0.4 的目標,加大獨立焦化企業淘汰力度。
2.鞏固“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成果。各地要建立“散亂污”企業動態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散亂污”企業認定標準和整改要求,堅決杜絕“散亂污”項目建設和已取締的“散亂污”企業異地轉移、死灰復燃。2018 年9 月底前,各地完成新一輪“散亂污”企業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則,實施分類處置。對關停取締類的,切實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對整合搬遷類的,應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對升級改造類的,對標先進企業實施深度治理,由相關部門會審簽字后方可投入運行。
對“散亂污”企業集群要實行整體整治,制定總體整改方案并向社會公開,同步推進區域環境整治工作,改變“臟亂差”生產環境。
3.深化工業污染治理。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嚴格執行火電、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行業以及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推進重點行業污染治理設施升級改造。繼續推進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治理,在安全生產許可條件下,實施封閉儲存、密閉輸送、系統收集,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完成。
有序推進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組織排放控制,燒結煙氣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產工序分別不高于10、50、200 毫克/立方米;強化無組織排放管控,廠內所有散狀物料儲存、輸送及主要生產車間應密閉或封閉;實施清潔運輸,大宗物料和產品主要通過鐵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國六排放標準汽車等方式運輸。鼓勵城市建成區內焦爐實施爐體加罩封閉,并對廢氣進行收集處理。
各地禁止新增化工園區,加大各類開發區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減少工業聚集區污染。按照“一區一熱源”原則,推進園區內分散燃煤鍋爐有效整合。有條件的工業聚集區建設集中噴涂工程中心,配套有效治污設施,替代企業獨立噴涂工序。
4.加快推進排污許可管理。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陶瓷、再生金屬等工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將錯峰生產方案載入排污許可證。已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的行業,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要將相關錯峰生產方案要求補充到排污許可證中。加大依證監管執法和處罰力度,強化信息公開和公眾監督,確保排污單位落實持證排污、按證排污的環境管理主體責任,嚴厲依法打擊無證排污違法行為。
(二)加快調整能源結構。
5.有效推進清潔取暖。集中資源大力推進散煤治理,各地應按照2020 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區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務要求,制定三年實施方案,確定年度治理任務,兼顧農業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動建筑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堅持從實際出發,統籌兼顧溫暖過冬與清潔取暖;堅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改造技術路線,宜電則電、宜氣則氣、宜煤則煤、宜熱則熱,積極推廣太陽能光熱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質利用;堅持突出重點,優先保障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地區天然氣需求,優先推進對城市空氣質量影響大的地區散煤治理;堅持以氣定改、以電定改,各地在優先保障2017 年已經開工的居民“煤改氣”“煤改電”項目用氣用電基礎上,根據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氣量以及實際供電能力合理確定居民“煤改氣”“煤改電”戶數;堅持先立后破,對以氣代煤、以電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氣源電源未落實情況下,原有取暖設施不予拆除。
根據各地上報,2018 年10 月底前,“2+26”城市要完成散煤替代362 萬戶。其中,北京市替代15 萬戶,平原地區基本實現散煤“清零”;天津市替代19 萬戶,力爭2019 年10 月底前基本完成散煤替代工作;河北省替代174 萬戶,力爭2019 年10 月底前基本完成北京市以南、石家莊市以北散煤替代工作;山西省替代28 萬戶、山東省替代45 萬戶、河南省替代81 萬戶。各地要以鄉鎮或區縣為單元整體推進,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區,采取綜合措施,防止散煤復燒。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確保行政區域內使用的散煤符合相關煤炭質量標準。
6.開展鍋爐綜合整治。依法依規加大燃煤小鍋爐(含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淘汰力度。堅持因地制宜、多措并舉。制定并落實供熱銜接方案,在確保供熱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熱管網建設,優先利用熱電聯產等清潔供暖方式淘汰管網覆蓋范圍內燃煤鍋爐。2018 年12 月底前,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基本淘汰每小時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山西、山東、河南省淘汰每小時10 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35 蒸噸以下燃煤鍋爐。各地開展排查工作,嚴禁以燃燒醇基燃料等為名摻燒化工廢料。
2018 年10 月底前,天津、河北、山東、河南省(市)基本完成每小時65 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達到燃煤電廠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質鍋爐應采用專用鍋爐,禁止摻燒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有效除塵設施。積極推進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超低排放改造。
加快推進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原則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50 毫克/立方米。2018 年10 月底前,北京市基本完成燃氣鍋爐低氮改造任務;天津市完成改造222 臺、5908 蒸噸;河北省完成353 臺、8028 蒸噸;山西省完成17 臺、100 蒸噸;山東省完成182臺、409 蒸噸;河南省力爭完成278 臺、1450 蒸噸。
(三)積極調整運輸結構。
7.大幅提升鐵路貨運量。各省(市)要制定運輸結構調整三年行動方案,提出大宗貨物、集裝箱及中長距離貨物運輸公轉鐵、鐵水聯運、綠色貨運樞紐建設實施計劃,明確運輸結構調整目標。充分發揮已有鐵路專用線運輸能力,增加鐵路大宗貨物中長距離運輸量。加大鐵路與港口連接線、工礦企業鐵路專用線建設投入,加快鋼鐵、電解鋁、電力、焦化等重點企業鐵路專用線建設。新改擴建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建設項目,應盡量采用鐵路、水路或管道等綠色運輸方式。
2018 年12 月底前,環渤海地區、山東省沿海主要港口和唐山港、黃驊港的煤炭集港改由鐵路或水路運輸;提升疏港礦石鐵路運輸比例,鼓勵通過帶式輸送機管廊疏港;加快唐曹、水曹等貨運鐵路線建設,大力提升張唐、瓦日鐵路線煤炭運輸量;加快推廣集裝箱多式聯運,重點港口集裝箱鐵水聯運量增長10%以上;建設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
8.加快車船結構升級。各城市要制定營運車船結構升級三年行動方案,確保2020 年城市建成區公交、環衛、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中新能源和國六排放標準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達到80%。制定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的營運中重型柴油貨車、采用稀薄燃燒技術或“油改氣”的老舊燃氣車輛提前淘汰計劃。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
自2018 年10 月1 日起,城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環衛、郵政車輛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港口、機場、鐵路貨場等新增或更換作業車輛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潔能源汽車。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濟南、鄭州市制定2020 年底前建成區公交車全部更換為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各地加快淘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的營運中重型柴油貨車、采用稀薄燃燒技術或“油改氣”的老舊燃氣車輛。
(四)優化調整用地結構。
9.加強揚塵綜合治理。嚴格降塵考核,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9 噸/月·平方公里。自2018 年10 月起,生態環境部每月向社會公布各城市降塵監測結果,各省(市)每月公布區縣降塵監測結果。
嚴格施工和道路揚塵監管。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動態管理清單。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之百”。各地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并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各類長距離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將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疇,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揚塵治理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將揚塵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體系,情節嚴重的,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對渣土車輛未做到密閉運輸的,一經查處按上限處罰,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大力推進道路清掃保潔機械化作業,提高道路機械化清掃率。
10.推進露天礦山綜合整治。原則上禁止新建露天礦山項目。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污染治理不規范的露天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整治完成經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要加強修復綠化、減塵抑塵。全面加強矸石山綜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煙現象。
11.嚴控秸稈露天焚燒。堅持疏堵結合,因地制宜大力推進秸稈機械還田和秸稈肥料化、原料化、飼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綜合利用。強化地方各級政府秸稈禁燒主體責任,建立全覆蓋網格化監管體系,充分利用衛星遙感等手段密切監測各地秸稈焚燒情況,加強“定點、定時、定人、定責”管控,在大氣強化督查和巡查過程中強化秸稈露天焚燒檢查,自2018 年9 月起,開展秋收階段秸稈禁燒專項巡查。
(五)實施柴油貨車污染治理專項行動。
12.嚴厲查處機動車超標排放行為。2018 年12 月底前,各省(市)對新生產、銷售的車(機)型系族全面開展抽檢工作。嚴格新注冊登記柴油車排放檢驗,各地排放檢驗機構在對新注冊登記柴油貨車開展檢驗時,要通過國家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逐車核實環保信息公開情況,查驗污染控制裝置,開展上線排放檢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依法取消地方環保達標公告和目錄審批。
各城市要形成生態環境部門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處罰、交通運輸部門監督維修的聯合監管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大路檢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載檢查站點等,開展柴油貨車污染控制裝置、車載診斷系統(OBD)、尾氣排放達標情況等監督抽查。對物流園區、貨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工業企業、公交場站、長途客運站、施工工地、沿海沿江港口等車輛集中停放、使用的重點場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開展入戶監督抽測,同步抽測車用燃油、車用尿素質量及使用情況。各地開展在用汽車排放檢測與強制維護制度(I/M 制度)建設工作。通過隨機抽檢、遠程監控等方式加強對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管,做到年度全覆蓋,重點核查超標車、異地車輛、注冊5 年以上的營運柴油車的檢測過程數據、視頻圖像和檢測報告等,嚴厲打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推動高排放車輛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負責、全程監控模式,推進里程低、殘值高等具備改造條件的柴油車深度治理,并安裝遠程排放監控設備和精準定位系統,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時監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變化,以及氮氧化物、顆粒物排放情況,確保治理效果。有條件的城市定期更換出租車三元催化裝置。
13.加強非道路移動源污染防治。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摸底調查,劃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區。低排放控制區、港口碼頭和民航通用機場禁止使用冒黑煙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對出現冒黑煙的地區、港口和機場等,向社會通報并責成整改。對低排放控制區內使用的工程機械定期開展抽查。加大老舊工程機械淘汰力度。
推動靠港船舶優先使用岸電,新建碼頭(危險貨物泊位除外)同步規劃、設計、建設岸電設施,加快現有港口碼頭岸電設施建設。推廣地面電源替代飛機輔助動力裝置,民航機場在飛機停靠期間主要使用岸電。
14.強化車用油品監督管理。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要開展打擊黑加油站點專項行動。建立常態化管理機制,實行多部門聯合執法,以城鄉結合部、國省道、企業自備油庫和物流車隊等為重點,通過采取有獎舉報、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等手段,嚴厲打擊違法銷售車用油品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黑加油站點和黑移動加油車,一經發現,堅決取締,嚴防死灰復燃。
各城市開展對煉油廠、儲油庫、加油(氣)站和企業自備油庫的常態化監督檢查,嚴厲查處生產、銷售、存儲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為。天津港、唐山港、黃驊港等船舶排放控制區內開展船用燃料油使用監管,打擊船舶使用不合規燃油行為。
(六)實施工業爐窯污染治理專項行動。
15.全面排查工業爐窯。各城市要以鋼鐵、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業為重點,涉及鋼鐵、鑄造、鐵合金,銅、鋁、鉛、鋅冶煉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磚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無機鹽、電石等企業,按照熔煉爐、熔化爐、燒結機(爐)、焙(煅)燒爐、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窯)、煉焦爐、煤氣發生爐等9 類,開展拉網式排查。要與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緊密結合,于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詳細管理清單。自2018年11 月1 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單中的工業爐窯,一經發現,立即納入秋冬季錯峰生產方案,實施停產。
制定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實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則,分類提出整改要求,明確時間節點和改造任務,推進工業爐窯結構升級和污染減排。
16.加大不達標工業爐窯淘汰力度。修訂完善綜合標準體系,加嚴標準要求,嚴格執法監管,促使一批能耗、環保、安全、質量、技術達不到要求的產能,依法依規關停退出。對熱效率低下、敞開未封閉,裝備簡易落后、自動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規模小、無組織排放突出,以及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工藝落后的工業爐窯,加大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業固定床間歇式煤氣化爐。
17.加快清潔能源替代。對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為燃料的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窯)等,加快使用清潔能源以及利用工廠余熱、電廠熱力等進行替代。
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取締燃煤熱風爐、鋼鐵行業燃煤供熱鍋爐;有色行業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窯、燃煤反射爐、以煤為燃料的熔鉛鍋和電鉛鍋;基本淘汰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燃煤加熱、烘干爐(窯);高爐煤氣、焦爐煤氣實施精脫硫改造,煤氣中硫化氫濃度小于20 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爐膛直徑3 米以下燃料類煤氣發生爐;集中使用煤氣發生爐的工業園區,暫不具備改用天然氣條件的,原則上應建設統一的清潔煤制氣中心。禁止摻燒高硫石油焦。
18.實施工業爐窯深度治理。鑄造行業燒結、高爐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參照鋼鐵行業相關標準要求執行。已有行業排放標準的工業爐窯,嚴格執行行業排放標準相關規定。暫未制訂行業排放標準的其他工業爐窯,按照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不高于30、200、300 毫克/立方米執行;自2019 年1 月1 日起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實施停產整治。鼓勵各地制定更為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
全面淘汰環保工藝簡易、治污效果差的單一重力沉降室、旋風除塵器、多管除塵器、水膜除塵器、生物降塵等除塵設施,水洗法、簡易堿法、簡易氨法、生物脫硫等脫硫設施。
(七)實施VOCs 綜合治理專項行動。
19.深入推進重點行業VOCs 專項整治。按照分業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則,推進重點行業VOCs 治理。鼓勵各省(市)編制重點行業VOCs 污染治理技術指南。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完成重點工業行業VOCs 綜合整治及提標改造。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業,依法實施停產整治,納入冬季錯峰生產方案。
北京市重點推進石化、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行業VOCs 治理升級改造,全面推動實施餐飲行業達標治理改造,完成VOCs 治理任務61 家;天津市重點推進石化、塑料、橡膠制品、家具等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VOCs 綜合治理,完成VOCs 治理任務293 家,持續推進餐飲油煙深度治理和機動車維修行業涂漆作業綜合治理;河北省重點推進石化、焦化、制藥、橡膠制品、塑料、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VOCs 綜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務640 家;山西省重點推進有機化工、焦化、橡膠制品、工業涂裝行業VOCs 綜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務79 家;山東省重點推進石化、制藥、農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等行業VOCs 綜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務364 家;河南省重點推進煤化工、農藥、制藥、橡膠制品、工業涂裝等行業VOCs 綜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務126 家。
20.加強源頭控制。禁止新改擴建涉高VOCs 含量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生產和使用的項目。積極推進工業、建筑、汽修等行業使用低(無)VOCs 含量原輔材料和產品。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汽車原廠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機械涂料、工業防腐涂料即用狀態下的VOCs 含量限值分別不高于580、600、550、550 克/升。北京、天津、河北省(市)嚴格執行《建筑類涂料與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標準》要求,加強建筑類涂料和膠粘劑產品質量監督檢測;“2+26”城市中其他城市自2019 年1 月1 日起參照執行。積極推進汽修行業使用低VOCs 含量的涂料,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汽車修補漆全部使用即用狀態下VOCs 含量不高于540 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 克/升。
21.強化VOCs 無組織排放管控。開展工業企業VOCs 無組織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動靜密封點泄漏、儲存和裝卸逸散排放、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排放等。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建立重點行業VOCs 無組織排放改造全口徑清單,加快推進VOCs無組織排放治理。
加強工藝過程無組織排放控制。VOCs 物料應儲存于密閉儲罐或密閉容器中,并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輸送;離心、過濾單元操作采用密閉式離心機、壓濾機等設備,干燥單元操作采用密閉干燥設備,設備排氣孔排放VOCs 應收集處理;反應尾氣、蒸餾裝置不凝尾氣等工藝排氣,以及工藝容器的置換氣、吹掃氣、抽真空排氣等應收集處理。
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制度。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及其他連接件等動靜密封點進行泄漏檢測,并建立臺賬,記錄檢測時間、檢測儀器讀數、修復時間、修復后檢測儀器讀數等信息。2018 年12 月底前,石化企業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內。全面開展化工行業LDAR 工作。
加強儲存、裝卸過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76.6kPa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應采用低壓罐或壓力罐;真實蒸氣壓大于等于5.2kPa 且小于76.6kPa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采用浮頂罐或安裝VOCs 收集治理設施的固定頂罐,其中,內浮頂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機械式鞋形密封等有效密封方式,外浮頂罐采用雙重密封。有機液體的裝載采用頂部浸沒式或底部裝載方式,裝載設施應配備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或氣相平衡系統。
加強廢水、廢液和廢渣系統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 廢水的輸送系統在安全許可條件下,應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含VOCs 廢水處理設施應加蓋密閉,排氣至VOCs 處理設施;處理、轉移或儲存廢水、廢液和廢渣的容器應密閉。
22.推進治污設施升級改造。企業應依據排放廢氣的風量、溫度、濃度、組分以及工況等,選擇適宜的技術路線,確保穩定達標排放。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要對工業企業VOCs 治污設施,開展一輪治污效果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市場不規范行為;對于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簡易處理工藝,督促企業限期整改。鼓勵企業采用多種技術組合工藝,提高VOCs 治理效率。低溫等離子體技術、光催化技術僅適用于處理低濃度有機廢氣或惡臭氣體。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應配備脫附工藝,或定期更換活性炭并建立臺賬。
23.全面推進油品儲運銷VOCs 治理。2018 年10 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完成油氣回收治理工作。積極推進儲油庫和加油站安裝油氣回收自動監測設備。
(八)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24.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聯動。強化省級預報能力建設,2018 年12 月底前,省級預報中心基本實現以城市為單位的7 天預報能力。統一區域應急預警標準,將區域應急聯動措施納入各城市應急預案。建立快速應急聯動響應機制,確保啟動區域應急聯動時,各相關城市迅速響應、有效應對。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生態環境部基于區域會商結果,通報預警信息,各相關城市要據此及時發布預警,按相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實施區域應急聯動。
25.夯實應急減排措施。2018 年9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清單編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在黃色、橙色、紅色預警級別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減排比例分別不低于全社會排放總量的10%、20%和30%,VOCs 減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細化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企業各工藝環節,實施清單化管理。優先調控產能過剩行業并加大調控力度;優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同行業內企業根據污染物排放績效水平進行排序并分類管控;優先對城市建成區內的高污染企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業等采取停產、限產措施。企業應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優先選取污染物排放量較大且能夠快速安全響應的工藝環節,采取停產限產措施,并在廠區顯著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創新監管方式,利用電量、視頻監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實企業各項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
(九)實施工業企業錯峰生產與運輸。
26.因地制宜推進工業企業錯峰生產。實行差別化錯峰生產,嚴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各地重點對鋼鐵、建材、焦化、鑄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業,實施采暖期錯峰生產;根據采暖期月度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結果,可適當縮短或延長錯峰生產時間。
對各類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未達到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改造任務的,全面采取錯峰生產措施。對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的,要提高限產比例或實施停產。對行業污染排放績效水平明顯好于同行業其他企業的環保標桿企業,可不予限產,包括:鋼鐵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和大宗物料及產品運輸全面達到超低排放的,采用電爐短流程煉鋼生產線的;焦爐爐體加罩封閉、配備焦爐煙囪廢氣脫硫脫硝裝置,且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鑄造熔煉設備顆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穩定達到20、100 毫克/立方米(沖天爐必須安裝煙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的;陶瓷、磚瓦、玻璃棉、石膏板、巖棉、礦物棉等建材企業,在資源有保障前提下,使用天然氣、電、電廠熱力等清潔能源作為燃料或熱源,且穩定達標排放的;電解鋁、鋁用炭素企業穩定達到超低排放(顆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35 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鋁企業穩定達到特別排放限值的。錯峰生產企業涉及供暖、協同處置城市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民生任務的,應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省應制定重點行業差異化錯峰生產績效評價指導意見。各城市要結合本地產業結構和企業污染排放績效情況,制定錯峰生產實施方案,細化落實到企業具體生產線、工序和設備,并明確具體的安全生產措施。2018 年10 月底前,省級相關部門將錯峰生產方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錯峰生產清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整,如確有必要調整的,需在省級人民政府網站公告并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
27.實施大宗物料錯峰運輸。各地要針對鋼鐵、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礦山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以及港口碼頭,制定錯峰運輸方案,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原則上不允許重型載貨車進出廠區(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以及為外貿貨物、進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運服務的達到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除外)。重點企業和單位在車輛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并保留監控記錄三個月以上,秋冬季期間每日登記所有柴油貨車進出情況,保留至2019 年4 月30 日。
(十)加強基礎能力建設。
28.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2018 年9 月底前,各省(市)要在國控監測網基礎上,進一步將省控、市控和縣控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統一聯網。全面推進國家級新區、高新區、重點工業園區及港口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站點建設,各城市至少建成一套環境空氣VOCs監測站點。繼續加快推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顆粒物組分和光化學網能力建設。
29.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體系建設。2018 年10 月底前,生態環境部出臺VOCs 在線監測技術規范。各地要嚴格落實排氣口高度超過45 米的高架源安裝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傳輸有效率達到90%的監控要求,未達到的予以停產整治。石化、化工、包裝印刷、工業涂裝等VOCs 排放重點源,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加快安裝廢氣排放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企業在正常生產以及限產、停產、檢修等非正常工況下,均應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聯網傳輸數據。各地對出現數據缺失、長時間掉線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進行核實和調查處理。2018 年12 月底前,鋼鐵等重點企業廠區內布設空氣質量監測微站點,監控顆粒物等管控情況。
建設機動車“天地車人”一體化監控系統。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10 套左右固定垂直式、2 套左右移動式遙感監測設備建設工作,各省(市)完成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系統平臺建設,形成國家、省、市遙感監測、定期排放檢驗數據三級聯網體系,實現監控數據實時、穩定傳輸。
30.強化科技支撐。繼續推進實施大氣重污染成因與治理攻關項目,加強大氣污染成因與控制技術研究重點專項等科技項目技術成果的轉移轉化和推廣應用。2018 年9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PM2.5 源解析更新工作。推廣“一市一策”駐點跟蹤研究機制,深化“邊研究、邊產出、邊應用、邊反饋、邊完善”工作模式,對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識組織專家統一對外發聲。在重污染期間,組織專家解讀污染成因機理、污染過程、應急措施及應急效果等。
31.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堅持鐵腕治污,綜合運用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手段依法從嚴處罰環境違法行為,強化排污者責任。創新環境監管方式,推廣“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推進聯合執法、交叉執法。加強區縣級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將煙氣自動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嚴肅查處不正常運行自動監控設施及逃避監管等違法行為。加強市場整頓,對治理效果差、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單位,公布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公開,實行聯合懲戒。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督促、監督有關部門和地方落實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健全責任體系,組織實施考評獎懲。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放在重要位置,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關鍵舉措。各省(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責任主體,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有關部門按照打贏藍天保衛戰職責分工,積極落實相關任務要求。
各城市要在2018 年9 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實方案,分解目標任務。按照管發展的管環保、管生產的管環保、管行業的管環保原則,進一步細化分工任務,制定配套措施,落實“一崗雙責”。要科學安排指標進度,確保各項工作有力有序完成。
(十二)強化中央生態環保督察和大氣專項督查。
將秋冬季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突出,且環境空氣質量改善不明顯甚至惡化的地區作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重點。結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工作,重點督察地方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不作為、慢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對問題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
持續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強化專項督查,抽調全國環境執法骨干人員,采取定點進駐和壓茬式進駐、隨機抽查與“熱點網格”相結合的方式,確保實現全覆蓋。重點檢查各地在產業、能源、運輸和用地結構調整優化方面落實情況、存在的問題;“散亂污”企業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鍋爐淘汰落實不到位和死灰復燃等問題;企業超標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未完成提標改造、工業爐窯治理不到位、VOCs 專項整治不落實等問題;柴油車管控、公轉鐵推進落實不力等問題;以及揚塵管控不到位、錯峰生產未有效落實、重污染天氣應對不力等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實行“拉條掛賬”式跟蹤管理。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安排與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改善聯動機制,調動地方政府治理大氣污染積極性。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力度,將清潔取暖試點城市范圍擴展至“2+26”城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本級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支持力度,重點用于散煤治理、高排放車輛淘汰和改造、工業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鍋爐替代、環保能力建設等領域。支持依法合規開展大氣污染防治領域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建設。
完善上網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延長采暖用電谷段時長至10 個小時以上,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建立采暖用電的市場化競價采購機制,采暖用電參加電力市場化交易谷段輸配電價減半執行。農村地區利用地熱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項目運行電價參照居民用電價格執行。出臺港口岸基供電優惠政策,降低岸電運營商用電成本,鼓勵各地加大對港口岸電設施建設和經營的補貼力度。支持車船和作業機械使用清潔能源。提升鐵路貨運服務水平,建立健全靈活的運價調整機制,降低鐵路運輸成本。落實好對高污染、高耗能和產能過剩行業的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大幅提高電價,支持各地進一步提高加價幅度。各地要健全供熱價格機制,合理制定清潔取暖價格。
(十四)全力做好氣源電源供應保障。
抓好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和調峰能力建設。加快2018 年天然氣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重點工程建設,確保按計劃建成投產。地方政府、城鎮燃氣企業和不可中斷大用戶、上游供氣企業要加快儲氣設施建設步伐。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向,確保突出重點,新增天然氣量優先用于城鎮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實現增氣減煤;原則上不再新建天然氣熱電聯產和天然氣化工項目。各地要建立調峰用戶清單,夯實“壓非保民”應急預案。地方政府對“煤改電”配套電網工程和天然氣互聯互通管網建設應給予支持,統籌協調“煤改電”“煤改氣”建設用地。
中央企業要切實擔負起社會責任,加大投入,確保氣源電源穩定供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積極籌措天然氣資源,重點向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傾斜,要加快管網互聯互通和儲氣能力建設。國家電網公司要進一步加大“煤改電”力度,在條件具備的地區加快建設一批輸變電工程,與相關城市統籌“煤改電”工程規劃和實施,提高以電代煤比例。
(十五)實施嚴格考核問責。
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針對大氣污染治理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污染問題突出、空氣質量惡化的地區,強化督察問責。制定量化問責辦法,對重點攻堅任務完成不到位,或者環境空氣質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實施量化問責。綜合運用排查、交辦、核查、約談、專項督察“五步法”監管機制,壓實基層責任。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空氣質量改善和重點任務進展情況進行月調度、月排名、季考核,各地每月5 日前上報重點任務進展情況;每月向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時序進度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和區縣下發預警通知函;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或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和區縣,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和區縣,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實行區域環評限批。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十六)加強宣傳教育和信息公開。
各地要高度重視攻堅行動宣傳工作,制定宣傳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實。每月召開一次新聞發布會,通報攻堅行動進展情況。及時回應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積極協調地方電視臺在當地新聞節目中設立“曝光臺”欄目,自2018 年11 月1 日起,每周一至周五報道突出環境問題及整改情況,播出時長不少于三分鐘。組織開展“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活動,引導、鼓勵公眾自覺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攻堅行動的良好氛圍。
要把信息公開作為推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環保信息強制公開制度。各省(市)要對區縣環境空氣質量進行排名,并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污單位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按要求及時公布執行報告。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進口企業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放檢驗、污染控制技術等環保信息。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企業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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