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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標準為全文強制。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改善環境質量,結合浙江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排放績效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浙江省轄區內的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本標準頒布實施后,國家出臺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或排放標準嚴于本標準時,這些污染物項目執行國家標準要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核發的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附錄A、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標準化研究院、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排放績效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燃煤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燃煤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及其投產后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單臺出力 65t/h 以上除層燃爐、拋煤機爐外的燃煤(含水煤漿)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臺出力 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質、油頁巖、石油焦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為主摻燒其他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本標準執行;非發電鍋爐參照發電鍋爐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發電廠。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 48 煙塵采樣器技術條件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煙氣黑度的測定 林格曼煙氣黑度圖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氣態汞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熱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燃煤電廠 coal-fired power plant
以煤炭為燃料的火力發電廠。
3.2現有燃煤發電鍋爐 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煤發電鍋爐。
3.3新建燃煤發電鍋爐 new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燃煤發電鍋爐。
3.4顆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燃料和其他物質在燃燒、合成、分解以及各種物料在機械處理中所產生的懸浮于排放氣體中的固體和液體顆粒狀物質,包括除塵器未能完全收集的煙塵顆粒及煙氣脫硫、脫硝過程中產生的次生顆粒狀物質。
3.5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廢氣在溫度為273.15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排放濃度均指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中的數值。
3.6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燒時,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7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濃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6%(體積分數)O2(干煙氣)作為換算基準換算后的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3.8測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取樣期以等時間間隔至少采集3個樣品測試值的平均值。
3.9小時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樣4個樣品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
3.10排放績效 generating performance
每生產1kWh電量或等效發電量所排放污染物的量。
3.11環境空氣敏感區 ambient air sensitive area
按GB 3095規定劃分為一類功能區中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功能區中的居民區、文化區等人群較集中的環境空氣保護目標,以及對項目排放大氣污染物敏感的區域。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限值。
4.1.2 自2018年11月1日起,現有單臺出力300MW及以上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限值。
4.1.3 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單臺出力300MW以下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他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階段規定的排放限值。
4.1.4 現有單臺出力300MW以下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他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1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限值的具體實施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4.1.5 若執行不同排放濃度限值的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則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嚴格的排放濃度限值。
4.1.6 位于環境空氣敏感區的燃煤電廠應采取煙溫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煙羽等現象。石膏雨和有色煙羽測試技術要求按附錄B執行。
4.2 排放績效控制要求
4.2.1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2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績效值。
4.2.2 自2018年11月1日起,現有單臺出力300MW及以上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他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2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績效值。
4.2.3 自2020年1月1日起,現有單臺出力300MW以下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他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2中I階段規定的排放績效值。
4.2.4 現有單臺出力300MW以下的發電機組配套的燃煤發電鍋爐以及其他燃煤發電鍋爐執行表2中II階段規定的排放績效值的具體實施時間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4.2.5 燃煤電廠應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對污染物排放量進行考核,許可排放量可依據裝機容量采用排放績效法測算,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折算成等效發電量測算,具體測算方法按《火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執行。
4.3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3.1 無組織排放控制執行時間
新建燃煤電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燃煤電廠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4.3.2 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
4.3.2.1 原輔料儲存、卸載、運輸、制備系統
4.3.2.1.1 儲煤場應采用封閉、半封閉料場(倉、庫、棚)。半封閉料場應至少兩面有圍墻(圍擋)及屋頂,并對物料采取覆蓋、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4.3.2.1.2 火車、汽車卸煤時,應采用封閉或半封閉的翻車機室、受煤站,并采取噴淋(霧)等抑塵措施;碼頭卸煤時,使用抓斗等易產塵方式卸船的,應采取抓斗限重、加裝料斗擋板、噴淋(霧)等抑塵措施。
4.3.2.1.3 廠內煤炭輸送應采取封閉廊道(棧橋)、轉運站等封閉方式,煤炭的破碎、篩分、制粉等系統應采取碎煤機室、原煤倉、煤粉倉、煤倉間等封閉方式,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
4.3.2.1.4 原輔料場出口應設置車輪清洗和車身清潔設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4.3.2.1.5 石灰石粉、生石灰粉等粉狀輔料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密閉,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
4.3.2.1.6 氨的儲存、卸載、輸送、制備等過程應密閉,并采取氨氣泄漏檢測措施。
4.3.2.1.7 廠區道路應硬化。道路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保持清潔。
4.3.2.2 副產物貯存、轉運系統
4.3.2.2.1 臨時存放的灰渣應儲存于灰庫、渣倉內,產塵點應配備除塵設施。干灰運輸應采用氣力輸送、罐車等密閉方式。
4.3.2.2.2 干灰場堆灰應噴水碾壓,裸露灰面應苫蓋;濕灰場應保持灰面水封。
4.3.3 運行與記錄
4.3.3.1 廢氣收集系統、污染治理設施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轉,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
4.3.3.2 記錄廢氣收集系統、污染治理設施及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運行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噴淋/噴霧(水或其他化學穩定劑)作業周期和用量等。
4.3.4 其它
企業可通過工藝改進等其他措施實現等效或更優的無組織排放控制目標。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的,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 燃煤電廠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的監測孔、采樣平臺及相關設施。當采樣平臺距地面高度大于40 m時,應設置通往平臺的電梯、升降梯或其他便捷、安全的設施。未建設電梯或升降梯的燃煤電廠,當采樣平臺距地面高度大于20 m時,應設置安全、方便的監測設備電動吊裝設施。
5.1.2 燃煤電廠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應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檢測項目、檢測方法以及安裝、調試、驗收、運行管理、數據處理等按HJ 75和HJ 76的規定執行。
5.1.4 大氣污染物連續監測系統儀表的檢測靈敏度、檢出限和量程應符合污染物低濃度排放監測技術要求,氮氧化物濃度應包括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2),只具備測定一氧化氮能力的氮氧化物分析儀表應配置NO2/NO轉換器。
5.1.5 對燃煤發電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采樣方法、采樣頻次、采樣時間和運行負荷等要求,按GB/T 16157、HJ/T 397及相關廢氣低濃度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5.1.6 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按照HJ/T 373的要求執行。
5.1.7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和HJ 819、HJ 820的要求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公開相關信息。
5.1.8 對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5.2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燃煤電廠大氣污染物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濃度,應執行GB/T16157 的規定,按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燃煤電廠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測定 傅立葉變換紅外光譜法
A.1 適用范圍
本方法適用于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的測定。
本方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檢出限為3 mg/m3,檢出下限為12 mg/m3。
A.2 方法原理
分子的每一種運動狀態都具有一定能量,當紅外光與物質分子有選擇性地相互作用時,不同結構的分子就吸收或發射一定波長的紅外光,形成具有特征性的紅外光譜。物質的吸收強度和濃度遵循朗伯-比爾定律。因此實驗測量的原始光譜圖是光源的干涉圖,然后通過計算機對干涉圖進行快速傅立葉變換計算,從而得到以波長或波數為函數的光譜圖,可對待測物質濃度加以計算。
A.3 試劑及材料
包括以下試劑和材料:
a) 高純氮氣:純度高于99.99 %(鋼瓶氣);
b) SO2 標準氣體(國家級標物,不確定度小于2 %);
c) NO 標準氣體(國家級標物,不確定度小于2 %);
d) NO2標準氣體(國家級標物,不確定度小于2 %)。
A.4 干擾及消除
廢氣中的顆粒物和水氣的干擾,以及廢氣溫度對測定的影響,通過過濾器濾塵和全程加熱裝置確保無冷凝水對待測物質的吸附影響,減少干擾至可接受的程度。
A.5 儀器
A.5.1 組成
傅立葉變換紅外測定儀由采樣系統(含采樣探頭、顆粒物過濾器、樣品輸送管線、采樣泵等)和分析系統(含光譜儀、定量光譜圖、分析軟件等)組成。
A.5.1.1 采樣探頭
探頭要由不會對待測物產生反應或吸附、耐高溫的材質制造,且長度要滿足采樣要求。
A.5.1.2 過濾器
探頭頂部可插入玻璃纖維塞(選配)用于去除煙氣中大顆粒物,探頭出口處連接過濾器,要求過濾器對平均粒徑2 μm以上的顆粒物去除率達到99%。
A.5.1.3 樣品輸送管線
樣品輸送管線應為可加熱、耐高溫的(保證待測物不會冷凝)不銹鋼、聚四氟乙烯或其他不與待測物反應的材料所制造。
A.5.1.4 采樣泵
采樣泵要求氣密性良好,帶有旁路閥門,其材料需耐熱并不與待測物發生反應。
A.5.1.5 傅立葉紅外分析系統
傅立葉紅外分析系統應滿足如下要求:
a) 光譜儀能夠達到待測物的檢出限濃度;
b) 分析系統需連接電腦,電腦上應安裝能夠自動收集光譜的分析軟件;
c) 定量圖譜庫內存有易與待測氣體發生反應或被采樣系統吸附的干擾氣體背景譜圖,并每隔一年對干擾氣體背景譜圖進行校準。
A.5.2 技術要求
技術要求如下:
a) 示值誤差:不超過±5%(標準氣體濃度值<100μmol/mol時,不超過±5μmol/mol);
b) 系統偏差:不超過±5%;
c) 零點漂移:不超過±3%(校準量程≤200μmol/mol時,不超過±5%);
d) 量程漂移:不超過±3%(校準量程≤200μmol/mol時,不超過±5%);
e) 具有消除干擾功能;
f) 采樣管加熱及保溫溫度大于120℃,溫度可設、可調,確保煙氣中水分完全汽化。
A.6 測定步驟
A.6.1 零點校準
步驟如下:
a)按照儀器說明書正確連接儀器主機與采樣器、采樣探頭,檢查系統是否漏氣,檢漏應符合GB/T 16157中系統現場檢漏的要求;打開主機,采樣系統和主機達到說明書規定的工作狀態。樣氣室溫度達到且穩定在儀器規定值,并使干涉圖達到穩定高度。
b)在氣室中通入干燥氮氣,待沒有明顯的干擾物(如水蒸氣和二氧化碳)混入,儀器穩定達到正常工作水平,收集背景光譜,命名并保存。零點校準結束后關閉高純氮氣。
A.6.2 樣品采集和測定
將采樣管插入煙道采樣點位,開動采樣泵,以儀器規定的采樣流量連續采樣,用煙氣清洗采樣管道,抽取煙氣進行測定,待儀器讀數穩定后即可記錄分析儀讀數,同一工況下應連續測定不少于45分鐘,取平均值作為測量結果。
A.6.3 測定結束
測試結束后,將采樣管置于清潔的環境空氣中,繼續啟動采樣泵,抽取環境空氣清洗氣路;清洗氣路后關閉采樣泵,將高純氮氣通入主機樣氣室完成清洗,使儀器示值回到零點后關機。
A.7 二氧化硫精密度和準確度
A.7.1 精密度
五個實驗室對二氧化硫濃度分別為225μmol/mol、102μmol/mol、51.1μmol/mol的有證標準氣體樣品進行了測定:
實驗室內相對標準偏差分別為0.1%~0.4%,0.1%~1.8%,0.2%~0.4%;
實驗室間相對標準偏差分別為0.08%、0.5%、0.4%;
重復性限為1.3μmol/mol、3.3μmol/mol、0.4μmol/mol;
再現性限為1.4μmol/mol、3.4μmol/mol、0.6μmol/mol。
A.7.2 準確度
五個實驗室對二氧化硫濃度分別為225μmol/mol、102μmol/mol、51.1μmol/mol的有證標準氣體樣品進行了測定:
相對誤差分別為:1.4%~1.7%、3.2%~4.3%、2.6%~3.6%;
相對誤差*終值:1.6%±0.2%、3.7%±1.0%、3.2%±0.8%。
A.8 氮氧化物精密度和準確度
A.8.1 精密度
五個實驗室對氮氧化物濃度分別為290μmol/mol、196μmol/mol、49.7μmol/mol的有證標準氣體樣品進行了測定:
實驗室內相對標準偏差分別為:0.09%~0.3%,0.1%~0.4%,0.3%~0.6%;
實驗室間相對標準偏差分別為:0.2%、0.9%、0.9%;
重復性限:1.5μmol/mol、1.2μmol/mol、0.6μmol/mol;
再現性限:2.1μmol/mol、5.1μmol/mol、1.4μmol/mol。
A.8.2 準確度
五個實驗室對氮氧化物濃度分別為290μmol/mol、196μmol/mol、49.7μmol/mol的有證標準氣體樣品進行了測定:
相對誤差分別為:0%~0.3%、0.2%~2.3%、2.0%~4.3%;
相對誤差*終值:0%±0.4%、0.7%±1.8%、2.6%±1.9%。
A.9 方法檢出限的驗證
A.9.1 二氧化硫方法檢出限的驗證
對濃度為方法檢出限(3mg/m3)3倍的二氧化硫樣品連續測定7次平行樣,計算檢出限為1.8 mg/m3,
樣品濃度未超過所得檢出限的10倍,認為方法檢出限合理。
A.9.2 氮氧化物方法檢出限的驗證
對濃度為方法檢出限(3mg/m3)3倍的氮氧化物樣品連續測定7次平行樣,計算檢出限為1.1 mg/m3,樣品濃度未超過所得檢出限的10倍,認為方法檢出限合理。
A.10 質量保證及質量控制
A.10.1 采樣的同時,要注意樣品光譜基線。如果樣品光譜基線在任何分析區域的變化達到5%以上(吸光度-0.02至0.02),則需要制備新的背景光譜。
A.10.2 查看樣品光譜,確認被測樣品光譜與標定光譜庫內的標準光譜的吸收峰形狀一致。確認被測樣品濃度與標定光譜庫內量程一致。測試前后標定氣體的示值濃度相對偏差不超過±5%。
A.10.3 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標準氣體(A.3)按照儀器說明書規定的校準程序對儀器的測定量程進行校準。由于分析儀靈敏度隨時間變化,為保證測試精度,應根據儀器使用頻率至少每三個月校準一次,在使用頻率較高的情況下,應增加校準次數。
A.10.4 示值誤差檢查:每次監測前,選擇合適濃度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標準氣體,對儀器進行示值誤差檢查,示值相對誤差不超過±5.0%,則狀態檢查合格,否則應查找原因并進行相應的修復或維護直至滿足要求后方可開展監測。監測完成后,亦需重復上述檢查。若示值相對誤差超過±5.0%,則本次監測數據作廢,并進行相應的修復或維護,滿足要求后重新進行監測。
A.11 注意事項
A.11.1 煙氣中的顆粒物會堵塞采樣管路或者粘附在儀器反射鏡面上,影響儀器精度,使用前應仔細檢查過濾裝置的狀況,及時更換或清理。
A.11.2 每次在使用儀器后,要在干凈的空氣中清洗儀器,根據測量氣體的濃度確定清洗時間,濃度越高清洗時間越長。
A.11.3 分析儀主機建議每年進行一次水標定,防止水的吸收峰對其它組分的干擾。
附 錄 B
(規范性附錄)
石膏雨和有色煙羽測試技術要求
B.1 術語和定義
B.1.1 石膏雨
濕法煙氣脫硫系統吸收塔出口凈煙氣由于處于濕飽和狀態,在流經煙道、煙囪排入大氣的過程中因溫度降低,煙氣中部分汽態水和污染物會發生凝結,液體狀態的漿液量會增加,并在一定區域內有液滴飄落,沉積至地面干燥后呈白色石膏斑點,稱為石膏雨。
B.1.2 有色煙羽
煙氣在煙囪口排入大氣的過程中因溫度降低,煙氣中部分汽態水和污染物會發生凝結,在煙囪口形成霧狀水汽,霧狀水汽會因天空背景色和天空光照、觀察角度等原因發生顏色的細微變化,形成“有色煙羽”,通常為白色、灰白色或藍色等顏色。
B.2 適用范圍
本技術要求適用于執行本標準的所有燃煤電廠。
采取煙氣加熱或煙氣冷凝再熱技術且相關設施運行正常的燃煤電廠可免于測試,其中,采取煙氣加熱技術的,正常工況下排放煙溫應持續穩定達到75℃以上,冬季(每年11月至來年2月)和重污染預警啟動時排放煙溫應持續穩定達到78℃以上;采取煙氣冷凝再熱技術且能達到消除石膏雨和白色煙羽同等效果的,正常工況下排放煙溫必須持續穩定達到54℃以上,冬季和重污染預警啟動時排放煙溫應持續穩定達到56℃以上。同時,企業可以安裝攝像頭監控煙囪煙羽,在確保不見有色煙羽時適當降低排放煙溫,并固定每小時的第15分鐘、30分鐘、45分鐘及整點拍照留檔一年備查,視頻資料保存一年備查。采用其它技術的,經專家評估達到消除石膏雨和白色煙羽同等效果的,也可免于測試但不得無故停運相關設施。
B.3 測試技術要求
B.3.1 煙氣溫度測試
煙氣溫度測試數據采用固定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小時數據作為評判依據。
B.3.2 有色煙羽觀測
B.3.2.1 在機組正常運行工況下,有色煙羽觀測適宜的環境條件:
a) 現場地面環境溫度高于17℃;
b) 現場地面環境相對濕度低于60%。
B.3.2.2 觀察者在白天進行觀測,與煙囪的距離應足以保證對煙氣排放情況清晰地觀察。觀察者應以攝像設備記錄煙羽排放視頻15 s,并記錄環境溫度及相對濕度等現場數據,視頻材料作為明顯有色煙羽判定依據。
B.3.3 石膏雨沉降測試
B.3.3.1 布點原則
測點布設應盡量全面、客觀、真實反映石膏雨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按照以下原則進行測試布點:
a) 以煙囪為原點,以測試期間風向為軸向,在上風向約200 m布設1個測試點為背景測點,在下方向距離煙囪分別約為100 m、200 m、300 m布設3個測試點。
b) 也可根據局地地形條件、風頻分布特征作適當調整,各測試點要有代表性,重點關注對環境(如民居點等)有影響的點位。
c) 測試點的周邊環境應符合相關環境測試技術規范的規定。測試點周圍空間應開闊,空氣流動不受影響;避開局地污染源的影響,原則上20 m范圍內應沒有局地排放源;避開樹木和吸附力較強的建筑物,一般在15 m~20 m范圍內沒有綠色喬木、灌木等;宜布設在建筑物頂為宜。
B.3.3.2 測試條件
在機組正常運行工況下,石膏雨測試適宜的環境條件:
a) 無雨、無雪,環境相對濕度低于90%;
b) 風力1~3級,陣風不高于4級,風速不超過6 m/s。風向穩定,變化區間不超過45°;
c) 現場地面環境溫度宜在0 ℃~17 ℃之間;
d) 現場地面氣壓為本地區常年平均氣壓±20 hPa。
B.3.3.3 測試方法
B.3.3.3.1 推薦采用不銹鋼材質(304及以上)、規格25 cm ×40 cm的長方形黑色沉降板。
B.3.3.3.2 采用沉降板短時間測試沉降液滴顆粒數。數據是指單位時間內液滴沉降顆粒數,單位是:顆粒數/小時。測試時間以短時間間隔為主,用秒表計量時間,持續10 min,前后測試3次,統計沉降的顆粒數,計算平均值。
B.3.3.4 影響因素記錄
測試期間應至少同時記錄以下影響因素:
a) 地面實測風速、風向與氣象狀況描述;
b) 機組和主要輔機的運行記錄,至少包括鍋爐負荷、脫硫效率、排放煙溫等;
c) 原始記錄完整,包括測試日期、時間段、測點位置、試驗人員等。
B.4 結果評估
煙氣溫度高于監管要求即為合格;適宜的觀測環境條件下,未見明顯有色煙羽即視為有色煙羽消除;在無其它干擾因素時,石膏雨沉降液滴顆粒數均未檢出,則視為石膏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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