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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最新超低排放政策來啦,長沙印發關于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有關文件的通知。文件要求,長沙市新建和整體更換后的燃氣鍋爐(設施)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于30mg/m³;在用的燃氣鍋爐(設施)經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于50mg/m³。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有關文件的通知
各園區、區縣市藍天辦、環委辦,市直相關單位:
《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試行)》、《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指導意見(試行)》、《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及《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專家建議名單》已經市委、市政府審議通過,現正式印發實施,請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指導各轄區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
長沙市藍天保衛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長沙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3月26日
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試行)
為打贏藍天保衛戰,進一步增強我市大氣污染管控能力,加快推進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工作,減少氮氧化物排放,削減氮氧化物濃度,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改造時間。2019年至2020年,分兩年完成。
(二)改造范圍。高新區、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岳麓區行政區域,望城區的高塘嶺街道高塘嶺片區、烏山街道喻家坡片區、大澤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島街道、金山橋街道、黃金園街道,長沙縣的星沙街道、湘龍街道、泉塘街道、榔梨街道、長龍街道、安沙鎮等禁燃區域范圍內現有的大于等于1蒸噸(或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的燃氣鍋爐(設施)(含特種設備目錄范圍之外的鍋爐)業主單位實施低氮改造。以上轄區之外的地區可自行參照執行。
(三)改造限值標準。新建和整體更換后的燃氣鍋爐(設施)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于30mg/m³;在用的鍋爐(設施)經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于50mg/m³以下。
二、工作原則
1、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園區、區(縣、市)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工作。
2、堅持行業監管原則。市直相關單位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本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的管理和督促。
3、堅持分步實施,統籌推進的原則。試點地區先行先試,條件成熟的鍋爐(設施)先行實施改造,市藍天辦統籌,市直相關部門協調推進,區(縣、市)、園區具體負責實施。
三、具體任務
1、試點示范區域:芙蓉區、雨花區于2019年3月起先行啟動試點示范,力爭8月份完成60%改造任務并完成驗收,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燃氣鍋爐(設施)改造并完成驗收。
2、2019年任務:除芙蓉區、雨花區外,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內其他轄區從2019年6月份啟動改造,完成50%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并完成驗收。
3、2020年任務:2020年10月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內所有燃氣鍋爐(設施)于低氮改造,并完成驗收。
四、工作安排
(一)準備階段
1.建立臺賬建立《燃氣鍋爐(設施)低氮燃燒改造建檔臺賬》,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3月20日前將芙蓉區、雨花區《燃氣鍋爐(設施)低氮燃燒改造摸底建檔臺賬》予以公示,4月30日前將實施改造的其他轄區《燃氣鍋爐(設施)低氮燃燒改造建檔臺賬》進行公示。
2.核查鍋爐轄區組織或委托專業技術單位,對照《燃氣鍋爐(設施)低氮燃燒改造建檔臺賬》,開展現場核查、監測布孔、改造前現場調查和指導。區(縣、市)政府、園區管委會出資,生態環境部門委托具有環保監測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對完成改造的燃氣鍋爐(設施)廢氣排放進行改前監測,出具監測報告;芙蓉區、雨花區先行試點示范。
3.確定改造技術單位名錄庫依據政府總體把關、企業自行選擇的原則,區(縣、市)、園區按照《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指導意見(試行)》,結合本轄區實際,通過政府采購或組織專家評審入圍等方式,確定可以在本轄區開展燃氣鍋爐低氮改造的技術單位名錄庫,鍋爐(設施)業主單位在名錄庫中自行選定實施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的技術單位。
4.任務下達芙蓉區、雨花區3月份召開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部署會,下達工作任務;實施改造的其他轄區5月底前完成任務下達。
(二)實施階段
1、方案制定各鍋爐(設施)業主單位接到改造任務1個月之內,按照《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指導意見(試行)》,鍋爐(設施)業主單位或其委托具有改造資質的實施改造技術單位制定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 鍋爐(設施)業主單位要委托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專家(專家組至少由3名專家組成,必須同時包含鍋爐(設施)專家和環保專家)對改造方案進行評審,并形成專家評審意見,改造方案報各轄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2.定期調度市藍天辦每月召開工作調度會,調度各單位工作進度,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各類問題。
3.督查落實市藍天辦對各區(縣、市)、相關職能部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對工作開展不力和進度緩慢的單位進行通報。
4、改造驗收區(縣、市)政府、園區管委會出資,生態環境部門委托具有環保監測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對完成改造的燃氣鍋爐(設施)廢氣排放進行驗收監測,出具監測報告。由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改造后鍋爐(設施)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并出具報告。鍋爐(設施)業主單位組織專家、相關部門對完成改造的燃氣鍋爐(設施)進行現場驗收,出具驗收意見。
5.補助資金發放對改造驗收合格的鍋爐(設施)業主單位,完成各級補助資金申請及撥付工作。
五、補助及獎勵政策
依據《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對燃氣鍋爐(設施)低燒改造驗收合格單位進行資金補助。
六、部門職責
園區管委會、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燃氣鍋爐(設施)的低氮化改造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管理,按照相關文件要求,統籌推進,指導鍋爐(設施)業主單位開展工作,在保證安全、節能、減排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確保完成改造任務。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全市燃氣鍋爐(設施)的低氮化改造工作;對燃氣鍋爐(設施)改造情況建立檔案;負責定期調度;負責申請市級補助資金,制定補助辦法;對全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情況進行抽查監管。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協調鍋爐(設施)安裝監督檢驗機構對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鍋爐(設施)改造方案進行審核;檢驗機構依法對改造過程實施監督檢驗,并對改造后的鍋爐(設施)進行能效測試;對在本單位辦理安裝施工告知的新建的燃氣鍋爐(設施)進行鍋爐(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宣講,告知安裝單位其氮氧化物排放濃度應低于30毫克/立方米;指導燃氣鍋爐(設 施)低氮改造有關安全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強行業管理,對各建成居民住宅小區完成燃氣鍋爐(設施)改造工作進行督辦和指導。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協調全市燃氣企業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市教育局:對幼兒園、中小學、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培訓學校等單位的燃氣鍋爐(設施)改造工作進行督辦和指導。協調部屬、省屬高校開展燃氣鍋爐(設施)改造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加強行業管理,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燃氣鍋爐(設施)改造工作進行督辦和指導。
市文化旅游廣電局:加強行業管理,對星級賓館、A級景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燃氣鍋爐(設施)改造工作進行督辦和指導。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做好直接監管的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燃氣鍋爐(設施)改造工作中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對所監管的市屬國家出資企業燃氣鍋爐(設施)改造工作進行督辦和指導。
市商務局:加強行業管理,對商務口重點服務業相關單位燃氣鍋爐(設施)改造工作進行督辦和指導。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督促工業園區、區(縣、市)有關部門、工業企業加快推進工業企業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對改造過程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依法協助調查。
市財政局:配合補助辦法的制定;負責安排改造項目補助資金,完成預算審核與下撥等工作,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加強對各區(縣、市)、園區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開展市政府機關大院辦公樓內的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協調、指導市直相關單位辦公樓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推進情況開展督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統籌開展。市藍天辦統籌,各單位高度重視,各園區、區(縣、市)具體實施。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認真分析轄區形勢,制定本轄區、本部門工作實施方案和改造計劃。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臺賬、量化任務、細化措施等。
(二)加大宣傳,廣泛發動。主動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對改造單位進行細致講解,對改造的意見、改造要求、改造時間、補助政策、驗收程序進行廣泛宣傳,促進低氮改造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規范操作,確保安全。轄區應建立“一戶一檔”項目管理檔案,并存檔備查。改造方案必須經過專家評審,選取具有專業資質的公司,按照技術規范和標準實施改造,確保改造中和改造完成后鍋爐(設施)使用安全,嚴防危險事故發生。
(四)嚴格監管,聯合抽查。市藍天辦對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開展隨機抽查,若發現應改未改、違規發放補助資 金,或經抽查監測未達相關要求,或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數據、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將追回補助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指導意見(試行)
1 總則
1.1 為貫徹落實《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進一步規范我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指導各業主單位確定低氮排放改造技術方案,特制訂本指導意見。
1.2本指導意見適用于《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中的禁燃區域范圍內現有大于等于1蒸噸(或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的燃氣鍋爐(設施)(含特種設備目錄范圍之外的鍋爐)開展低氮改造。以上轄區之外的地區參照執行。
1.3新建和整體更換后的燃氣鍋爐(設施)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于30mg/m³;在用的燃氣鍋爐(設施)經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低于50mg/m³。
1.4 燃氣鍋爐(設施)投入使用日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為新建,投入使用日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為在用。
2 編制依據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應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北京市地標)(DB11/139-2015)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上海市地標)(DB31/387-2018)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及其第1號修改單
《鍋爐節能技術監督管理規程》(TSG G0002-2010)及其第1號修改單
《燃油(氣)燃燒器安全技術規則》(TSG ZB001-2008)及其第1號修改單
《鍋爐監督檢驗規則》(TSG G7001-2015)
《鍋爐定期檢驗規則》(TSG G7002-2015)
《鍋爐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73—2009)
《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G08-2017)
《質監總局辦公廳關于燃氣鍋爐風險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號)
《長沙市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方案(試行)》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定義適用于本指導意見:
(1)低氮燃燒器低氮燃燒器是指燃料燃燒過程中氮氧化物排放量低的燃燒器,燃燒器分為燃油、燃氣以及雙燃料燃燒器。
(2)分級燃燒組織燃燒所需空氣和燃料在燃燒行程的不同部位供入參加燃燒,實現總體抑制NOx生成的燃燒技術,包括空氣分級燃燒和燃料分級燃燒。
(3)煙氣再循環技術是指抽取部分溫度較低的煙氣與燃燒用的空氣混合,通過燃燒器送入爐內,從而降低燃燒溫度和氧氣濃度,有效減少NOx生成量的燃燒技術。
(4)全預混表面燃燒技術是指燃氣在燃燒前與足夠的空氣進行混合,在燃燒過程中不再需要供給空氣的燃燒方式,其特點是火焰短,附著于燃燒表面,燃燒均勻,難以形成局部高溫區,燃燒產物的停留時間非常短,過量空氣系數少,無需鼓風,節省動力,即可有效控制NOx的生成。
(5)燃盡風技術通過控制主燃燒區域過量空氣系數,實現欠氧燃燒,采用分級送風方式在主燃燒器上方單獨送入燃盡所需空氣,使未完全燃燒的可燃物在燃盡區燃盡的一種燃燒技術。
(6)過量空氣系數及氧含量燃料燃燒時實際空氣需要量與理論空氣需要量之比稱為過量空氣系數,通常用α表示。氧含量: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4 低氮改造原則
4.1 按照“分步實施,統籌推進”的原則開展燃氣鍋爐(設施)低氮改造工作,試點地區先行先試,條件成熟的鍋爐(設施)先行實施改造。
4.2 堅持安全第一、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鍋爐(設施)業主單位和改造實施單位是實施低氮改造的責任主體,承擔改造項目的安全、環保、節能責任,應結合鍋爐(設施)實際運行情況、現場條件、排放要求、減排效益、經濟效益等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現場改造過程中,應有安全防范措施,確保低氮改造工作安全可控。
5 低氮改造方式
5.1 可采用更換燃氣鍋爐(設施)、更換低氮燃燒器、增加煙氣再循環系統、末端脫硝等方式,末端脫硝主要適用20蒸噸以上的燃氣鍋爐,且建議配合低氮燃燒器使用,還應注意液氨的安全和排放。
5.2 更換燃燒器:鍋爐(設施)投運時間較短且受熱面積可以滿足改造要求時,采用只更換燃燒器的模式,在設備選型時,應根據受熱面尺寸(爐膛直徑和深度)、背壓等參數,合理選擇燃燒技術。承壓鍋爐低氮改造一般優先選擇分級燃燒加煙氣再循環(簡稱FGR)相結合的燃燒器。
5.3 整體更換:采用整體更換鍋爐(設施)加燃燒器的方案時,除了選擇燃燒技術外,還需考慮可靠性、經濟性等因素,從改造技術與改造成本兩個方面綜合考慮改造方案。
5.4 為了保障改造工作的順利實施,有效防范安全風險,預防事故發生,綜合安全、環保影響因素,提出如下建議:(1)現有燃氣鍋爐(設施)燃燒器的燃燒結構不能與低氮燃燒技術相匹配,不應利用現有燃燒機自身結構進行改造。(2)對于在用燃氣鍋爐(設施),不應采用預混燃燒的改造方式;(3)對于中心回燃鍋爐(設施),不宜采用更換燃燒器的改造方式。
6 低氮改造資質要求
6.1.鍋爐(設施)低氮燃燒器的更換、改造和調試工作,以及由此產生的對安全性、能效的影響,由燃燒器制造商或其直接授權的施工單位負責。對采取授權方式的,燃燒器制造商應出具正式的授權文書并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燃燒器制造商或其授權的單位應對燃燒器更換、改造的安全性和能效狀況出具確認書,并在改造完成后對業主單位管理及操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
6.2改造所用低氮燃燒器應具有型式試驗證書和型式試驗報告,或燃燒器型號與證書所覆蓋范圍內的型號一致,燃燒器額定功率應與鍋爐出力相匹配。改造所用低氮燃燒器有同類型項目改造10臺以上成功案例,且穩定運行時間在1年以上(以相關部門出具的現場驗收意見時間為準)。改造實施單位在提交改造方案時應同時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6.3對僅更換低氮燃燒器,不涉及鍋爐改造及重大維修,且屬于特種設備范疇的燃氣鍋爐,施工單位須先行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維修告知手續,并在低氮改造工程完成后,及時向特檢機構申請鍋爐運行狀態外部檢驗,并完成能效、環保測試,確保各項指標合規、達標。
6.4對整體更換鍋爐,或實施鍋爐改造和重大維修,且屬于特種設備范疇的燃氣鍋爐,改造單位應取得與被改造鍋爐級別相符的安裝改造維修資質,先行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施工告知手續,向特檢機構提交施工方案并申請安全性能監督檢驗,按照相關規定完成監督檢驗和能效、環保測試,并及時辦理原鍋爐的注銷或變更登記手續以及新鍋爐的使用登記手續。
6.5 燃氣設施(特種設備范疇外)經低氮改造完成后應向特檢機構申請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6.6 在用鍋爐(設施)更換燃燒器的施工過程中,涉及到燃氣管道的拆裝,根據燃氣公司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出具經檢測合格的驗收報告。屬于特種設備壓力管道范圍的應由具備壓力管道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在管道拆裝前后,需要聯系當地燃氣公司對燃氣管道進行停、復氣操作,確保拆除前管道內無燃氣,接通后管道無漏氣,從安全角度考慮,必須嚴格規范操作流程。
7 設備相關要求
7.1 更換低氮燃燒器要求
7.1.1加裝煙氣再循環系統的低氮燃燒器,其型式試驗證書或報告中應帶有FGR 標識。
7.1.2低氮燃燒器主要配件(如程序控制器、閥組、伺服電機、火焰監測器等),優先選取有UL或CE認證證書產品。
7.2. 更換鍋爐(設施)的要求
7.2.1整體更換的鍋爐(設施),一般情況下,燃燒器應當由制造企業負責選配,并對整體更換鍋爐(設施)的安全性負責;特殊情況需由業主單位選配時,業主單位應當確認所選配的燃燒器符合制造企業規定的配置技術要求。7.2.2新裝鍋爐(設施)安裝完成后進行的系統調試,應當由業主單位與安裝單位或制造企業共同完成。在對燃燒器進行調試時,應當由燃燒器制造單位或其授權單位的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鍋爐(設施)系統和燃燒器調試期間,業主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確保無關人員不得在鍋爐(設施)附近聚集。
8 改造技術要求
8.1低氮燃燒器必須由專業人員嚴格按照燃燒器制造商提供的 技術文件和施工圖紙進行安裝。
8.2低氮燃燒器及其部件的搬運和安裝過程要平穩進行,避免沖擊和碰撞。燃燒器各部件應當以正確的方法安裝和固定到位,所有燃燒器部件在拆卸、重裝后應當能夠維持其原來的正確位置。
8.3安裝低氮燃燒器的預留孔位置應正確,并應防止火焰直接沖刷周圍的水冷壁管。
8.4了解所選燃燒器要求的燃氣壓力范圍,以確保適用于在用鍋爐(設施)的燃氣調壓箱的輸出壓力。
8.5燃氣燃燒器與燃氣管道的連接,宜采用硬管連接,如果采用非金屬材料制作的彈性軟管,應當滿足燃氣管線耐壓要求。
8.6燃燒器安裝法蘭與供熱裝置安裝法蘭之間,應當設置由隔熱材料制作的密封墊,密封墊的厚度不小于5mm,并且具有足夠的強度。
8.7采用可退出或鉸鏈旋轉的方式打開的燃燒器,安裝位置必須留有足夠的燃燒器退出或旋轉空間。
8.8主燃氣控制閥系統應當盡可能靠近燃燒器安裝。為便于燃氣閥的維修,安裝位置應當留出相應的空間。
8.9燃氣控制閥系統帶放散閥組的,其排空管出口必須直接通向室外,且高于建筑物2m。
8.10為了能夠快速切斷燃氣燃燒器氣源,在主燃氣控制閥系統的所有自動控制閥的上游,應當在安全并且便于操作的地方設有一個手動快速切斷閥。8.11燃燒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燒器標高的允許偏差為±5mm;
(2)各燃燒器間距的允許偏差為±3mm;
(3)調風裝置調節應靈活、可靠,且不應有卡、擦、碰等異常聲響;
(4)燃燒器與墻體的接觸處,應密封嚴密。
8.12燃氣管道及閥門安裝
(1)按照管道、閥門圖紙進行安裝。閥門均應逐個進行嚴密性試驗;
(2)進行壓力試驗,保證燃氣管道氣密性。
8.13煙氣再循環管道安裝(只再循環改造方式涉及)
(1)煙風道預制時其尺寸應符合圖紙要求,焊縫應作煤油滲漏試驗,連接法蘭螺栓孔位置及尺寸正確;
(2)煙道安裝前煙道支架必須事先完成;(3)法蘭連接處,均墊以3mm厚的石棉橡膠板,以免漏風。
9 改造后注意事項
9.1對于燃氣鍋爐(設施),一次未點著火,則就必須對爐膛煙道再進行吹掃后,方可進行第二次點火。燃燒器啟動時,連續點火次數不得超過2次,點火不成功時需查明原因,做適當的調整后再啟動燃燒器。
9.2燃氣鍋爐房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該裝置應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檢定合格后投入使用。
9.3為防止燃氣爆炸事故,燃氣鍋爐不僅在啟動前需對鍋爐爐膛及煙氣通道進行吹掃,還需對燃氣供氣管道進行吹掃。
9.4燃氣鍋爐(設施)應盡量避免在低負荷或低參數情況下長期運行,并定期檢查鼓風機入口、風道疏水點處疏水排出情況,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
9.5對于燃用液態氣的燃氣鍋爐,應特別注意鍋爐房的通風條- 22 - 件。因為液態氣的重度比空氣大,萬一發生泄漏極易引起液態氣在地面上凝結和擴散,造成惡性爆炸事故。
9.6司爐人員應時刻注意氣體閥門的開關情況。氣體管路不可漏氣,若有異常情況,如鍋爐房內有異常氣味,不可開啟燃燒器,應及時檢查通風情況,排除氣味,檢查閥門,正常后方可投入運行。
9.7 氣體壓力不可過高和過低,應在設定的范圍內運行。燃燒器運行一段時間,應及時檢查管路中過濾器是否清潔,如氣壓下降很多,有可能是氣體雜質過多,過濾器被堵塞,應拆下清洗,必要時更換濾芯。
9.8 在停運一段時間或檢查管路后,重新投入運行時,應打開放空閥,放氣一段時間,放氣時間應根據管路長短及氣體種類來確定。若停用時間較長,則應切斷燃氣供應總閥,關閉放空閥。
9.9燃氣鍋爐(設施)使用單位要對預混表面燃燒器的各項安全聯鎖保護裝置進行安全巡查,鍋爐運行中不得私自改動和解列燃燒器安全保護程序。
9.10預混表面燃燒器廠家要根據預混表面燃燒器的運行特點,對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未經培訓不得上崗。
9.11 預混表面燃燒器廠家應對系統中的空氣過濾器、燃氣過濾器、燃燒頭表面金屬纖維(或編織物)等設施提出有針對性的維護保養措施(如明確清理方法、加大清理頻次、縮短濾網更換周期等)。燃氣鍋爐(設施)使用單位要按照燃燒器廠家提出的設施維保要求,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9.12應遵守國家有關燃氣的規定。鍋爐房內不可隨意用火,嚴禁在氣體管路旁進行電焊、氣焊等作業。
9.13應遵守燃氣鍋爐(設施)制造廠及燃燒器廠家提供的操作說明書。有異常情況,不能解決問題時,應視問題性質及時與制造廠或燃燒器廠家聯系,維修要由專業維修人員進行。
10改造驗收要求
10.1驗收控制指標低氮燃燒改造滿足:
10.1.1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穩定在30mg/m³以下(新建或經整體更換的)或50mg/m³以下(在用的);同時一氧化碳排放濃度穩定在95 mg/m³以下;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穩定在10mg/m³以下(基準氧含量3.5%);排煙溫度宜控制在110°C以下;
10.1.2改造后鍋爐熱效率應符合《鍋爐節能技術監督管理規程》的要求,燃氣設施熱效率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能效測試方法應符合《工業鍋爐能效測試與評價規則》的要求;
10.1.3上述指標檢測時,鍋爐(設施)負荷應保持75%及以上,即熱水鍋爐耗氣量100m³/h/MW、蒸汽鍋爐耗氣量80 m³/h/(t/h);
10.1.4鍋爐低氮改造后相關安全性能應符合《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技術規范要求;特種設備范圍外的燃氣設施經改造后的安全性能應參照《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10.1.5驗收資料齊全。
10.2改造驗收流程
10.3驗收方式
10.3.1驗收前檢驗測試在拆除原燃燒器或原燃氣鍋爐(設施),完成低氮改造、安裝、調試正常并帶負荷連續運行24h后,鍋爐(設施)業主單位應申請安全性能檢驗,能效、環保測試。改造前、驗收前環保監測均由區(縣)、園區生態環境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改造后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由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環保監測應與能效測試同時進行,并分別出具報告。
檢驗測試內容:(1)鍋爐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安裝/改造/重大修理)或鍋爐(設施)運行狀態外部檢驗;(2)鍋爐(設施)能效測試;(3)鍋爐(設施)環保測試,包括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含氧量、排煙溫度、氨逃逸(僅末端脫銷方式測試)等指標。
10.3.2 現場驗收經檢驗測試合格后,燃氣鍋爐(設施)業主單位應準備好驗收資料,并邀請相關專業專家(3人以上)及相關監管職能部門對完成改造的燃氣鍋爐(設施)進行現場驗收,現場驗收后15日內出具書面驗收意見,并明確是否同意給予補助。
驗收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原燃氣鍋爐(設施)規模及改造后規模,改造前、后環保監測報告,改造前、后燃燒器品牌和型號,改造所采用的低氮技術或改造方式,改造后安全性能和能效測試等情況。
10.4 驗收資料
10.4.1 業主單位提交的補助資金申請(加蓋公章);
10.4.2 原鍋爐使用登記證,或環保審批手續,或采購、安裝合 同;
10.4.3 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照片(加蓋公章);
10.4.4 改造前、后環保監測報告;改造后能效測試報告;
10.4.5 有效的設備采購和安裝合同;
10.4.6 設備采購和安裝的原始發票復印件;
10.4.7 鍋爐業主單位與改造實施單位雙方簽字認可的驗收測試條件確認書;
10.4.8環保承諾書:鍋爐業主單位蓋章的承諾穩定達到排放限值以及本項目未申領其他市級環保資金等內容;
10.4.9燃燒器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正反面均需提供)及其主要配件的UL或CE認證證書或其他證書;
10.4.10業主單位安全承諾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低氮改造后的燃燒器及燃燒系統符合《燃油(氣)燃燒器安全技術規則》、《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鍋爐發生結構變化或整體更換的項目,還應提供監督檢驗證書;僅更換燃燒器的項目,須提供外部檢驗報告;
10.4.11 燃燒器制造商向燃燒器更換、改造和調試單位出具的授權證明(改造單位為非燃燒器制造商時提供);
10.4.12 經專家評審通過的低氮改造方案。上述所有資料均需按順序整理成冊,加蓋業主單位公章;區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實際,在此基礎上增加驗收資料內容,對低氮改造項目建立“一戶一檔、一爐一檔”,補助發放完成后存檔備驗。編制單位: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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