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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為強制性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鋼鐵企業生產、運行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結合山西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是山西省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發布實施后,新修訂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嚴于本文件的,或者新修訂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文件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提出、歸口并監督實施。
本文件起草單位:山西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閆函、賈寧、高峰、董新春、張艷。
本文件由山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1日批準。
本文件由山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鋼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術語和定義、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文件適用于山西省現有鋼鐵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鋼鐵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排污許可及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9801 空氣質量 一氧化碳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法
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28662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3 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4 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8665 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鉻酸霧的測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846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鋼鐵工業
HJ 878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鋼鐵工業及煉焦化學工業
HJ 916 環境二噁英類監測技術規范
HJ 1007 固定污染源廢氣 堿霧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廢氣 油煙和油霧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鋼鐵工業本文件所指鋼鐵工業包括燒結、球團、煉鐵、煉鋼及軋鋼等生產工序。
3.2燒結鐵粉礦等含鐵原料加入熔劑和固體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鋪在燒結機臺車上,經點火抽風,使其燃料燃燒,燒結料部分熔化粘結成塊狀的過程。
3.3球團鐵精礦等原料與適量的膨潤土均勻混合后,通過造球機造出生球,然后高溫焙燒,使球團氧化固結的過程。
3.4煉鐵采用高爐或直接熔融還原爐等,經過加熱、還原、熔化、造渣、滲碳、脫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學過程,最后生成液態爐渣和生鐵的生產過程。
3.5煉鋼將爐料(如鐵水、廢鋼、海綿鐵、鐵合金等)熔化、升溫、提純,使之符合成分和純凈度要求的過程,涉及的生產工藝包括:鐵水預處理、熔煉、爐外精煉(二次冶金)和澆鑄(連鑄)。
3.6軋鋼鋼坯料經過加熱通過熱軋或將鋼板通過冷軋軋制變成所需要的成品鋼材的過程。本文件也包括在鋼材表面涂鍍金屬或非金屬的涂、鍍層鋼材的加工過程。
3.7現有企業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生產企業或設施。
3.8新建企業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的生產企業或設施。
3.9標準狀態溫度為273 K,壓力為101325 Pa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文件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0密閉物料不與環境空氣接觸,或通過密封材料、密封設備與環境空氣隔離的狀態或作業方式。
3.11封閉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物料、作業場所等與周圍空間阻隔的狀態或作業方式,設置的門窗、蓋板、檢修口等配套設施在非必要時應關閉。
3.12熱處理爐將鋼鐵材料加熱到軋制溫度,或放在特定氣氛中加熱至工藝溫度并通過不同的保溫、冷卻方式來改變表面或內部組織結構性能的熱工設備,包括加熱爐,以及退火爐、淬火爐、正火爐、回火爐、固溶爐、時效爐、調質爐等其他熱處理爐。
3.13排氣筒高度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 m。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 1~表 4 規定的排放限值。
4.3 無組織排放管控措施
4.3.1 原料及運輸系統
4.3.1.1鐵精礦等原料儲存場,煤、焦粉等燃料儲存場,以及石灰(石)等輔料儲存場,應采用封閉料場(倉、棚、庫),并釆取有效的抑塵措施;料場地面應硬化,出口應配備有效的車輪和車身清洗裝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3.1.2廠內鐵精礦、燒結礦、球團礦、塊礦、煤、焦炭等大宗物料應采用密閉皮帶、封閉通廊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封閉式輸送裝置;需用車輛運輸的石灰等粉料,應采取密閉措施,或吸排罐車等密閉輸送方式;汽車、火車卸料點應設置集氣罩,皮帶輸送機轉載點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1.3廠內含揮發性有機物(VOCs)原輔材料應密閉存儲,調配、使用、回收等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采用密閉管道或密閉容器等輸送。
4.3.1.4除塵器設置密閉灰倉并及時卸灰,除塵灰不得落地,除塵灰采用真空罐車、氣力輸送等方式運輸。
4.3.1.5廠區道路應硬化,并采取清掃、灑水等措施,保持路面清潔。
4.3.2 燒結及球團焙燒
4.3.2.1原料和燃料破碎、篩分、混合等環節應封閉,并配備除塵設施。
4.3.2.2燒結機尾(球團帶式焙燒機尾)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2.3燒結礦冷卻機應在受料點、卸料點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2.4成品篩分裝置、轉運點、成品礦槽頂部移動受料點和底部卸料點等工位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3 煉鐵
4.3.3.1礦槽系統的受料點、轉運點、給料、篩分設備等工位應設置密閉罩,并配備除塵設施;高爐爐頂應設置上料除塵系統。
4.3.3.2高爐出鐵場平臺應封閉或半封閉;鐵溝、渣溝、擺動流嘴(或罐位)等產塵點應加蓋封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高爐出鐵口、鐵水罐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3.3對于渣溝清理時產生的干渣堆積處,應采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4.3.3.4鑄鐵機澆注工位、鐵水流槽上部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4 煉鋼
4.3.4.1石灰卸料點、裝載點設置密閉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轉爐應采取擋火門密閉,設置爐前和爐后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且轉爐車間應設置屋頂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4.2電弧爐在爐內排煙基礎上采用密閉罩與屋頂罩相結合的收集方式。
4.3.4.3鋼包精煉爐、氬氧脫碳爐等精煉裝置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車間設置屋頂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4.4混鐵爐、脫硫、倒罐、扒渣等鐵水預處理點位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4.5廢鋼切割應在封閉空間內進行,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4.3.4.6石灰窯焙燒過程中的原料和成品篩分、配料等工序應封閉,并配備除塵設施。
4.3.5 軋鋼
4.3.5.1冷軋帶鋼清洗、酸洗、堿洗、涂層及后處理段的酸霧和堿霧應設除霧器。
4.3.5.2噴涂作業以及設備、零件清洗等使用含 VOCs 產品的過程應密閉,廢氣排至廢氣收集系統。若不能密閉,則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處理措施。
4.4 監控要求廠內應安裝高清視頻監控系統,覆蓋主要無組織污染源,監控數據要保存一年以上。
4.5 排氣筒高度要求所有排氣筒的高度應不低于 15m,具體高度按通過審批、審核或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確定。
4.6 基準氧含量要求燒結機和球團豎爐焙燒干煙氣基準氧含量為 16%,鏈篦機回轉窯和帶式球團焙燒機焙燒干煙氣基準氧含量為 18%,煉鋼石灰窯、白云石窯干煙氣基準氧含量為 8%,軋鋼熱處理爐中加熱爐干煙氣基準氧含量為 8%,其他熱處理爐干煙氣基準氧含量為 15%,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氧含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在國家、省未規定其他生產設施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企業自行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應符合 HJ/T 373、HJ 819、HJ 846 和 HJ 878 的要求。
5.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 HJ 75、HJ 76 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相關要求及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5.3排氣筒應設置永久采樣孔和監測平臺,采樣孔和平臺建設按 GB/T 16157、HJ 75、HJ 76 和 HJ/T 397等相關要求執行,同時設置規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4實施監督性監測期間的采樣頻次和污染源采樣方法應符合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846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無組織排放監控點采樣方法應符合 HJ/T 55、GB 28662、GB 28663、GB 28664、GB 28665 和相關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
5.5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選取表 6 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文件發布實施后,有新發布的國家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其方法適用范圍相同的,也適用于本文件對應污染物的測定。
6 達標判定
6.1對于有組織排放,釆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 1 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6.2對于企業邊界及周邊地區,釆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 1 小時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
6.3企業未遵守本文件規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屬于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7 實施與監督
7.1本文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監督實施。
7.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應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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